自104年9月1日起,戶籍謄本申請人資格有重大變革! 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第二點修正規定 二、第一點第二款所稱利害關係人,指與當事人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: (一)契約未履行或債務未清償。 (二)同為公司行號之股東或合夥人,且為執行職務所必要。 (三)訴訟繫屬中之兩造當事人。 (四)當事人之配偶、直系血親。 (五)戶長與戶內人口。但寄居人口,不在此限。 (六)其他確有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。 上面第(四)點簡單意旨就是說: 直系姻親(公公、婆婆、岳父、岳母、媳婦、女婿)及旁 系血親(兄弟姊妹、伯叔舅姑姨)自104年9月1日起,皆不能互相申請戶籍謄本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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